1.产品功能及用途
气浮溶气设备是气浮污水处理的关键设备。气浮是由气浮溶气设备产生微气泡并粘附于污水的絮粒上,从而使絮粒强制性上浮,实现固液分离的一种物理处理方法。多用于小区及建筑上等杂排水的水处理中。
2.分类
常规气浮溶气设备:
常规气浮溶气设备是由溶气水的尼可尼溶气泵、溶气水的空压机、溶气罐及其相应管路构成。在溶气池发生器内压力水与有压空气形成溶气水,通过输送管路,由设于气浮池内的释放器分配到气浮池内。
新型气浮溶气设备:
1) 溶气泵溶气系统
尼可尼溶气泵是专用于气浮水处理工艺中的一种涡流泵。该泵本身在抽吸回流水的同时,从水泵吸入一定量空气,在泵内完成溶气水的制备过程,通过管路从水泵出口送入气浮池,实现溶气供给水、供气与制备溶气水的三项功能。在气浮池内不需要使用专用的释放器,只要安设穿孔水管即可。
2) 潜水溶气叶轮系统
该系统类似于长轴的立式泵,其动力电机置于上部通过连动轴与下部溶气叶轮相连接。潜水溶气叶轮在气浮池就位时,电机在水面以上,叶轮潜没于气浮池的水中。在叶轮旋转时,部分回流水回流到叶轮壳体内。同时壳体内产生负压,通过连接到大气中的通气管吸入空气。空气与回流水混合经叶轮增压后形成溶气水,直接分布于气浮池中。
3.新型气浮溶气设备的选择
1) 溶气泵的选择一般可根据需要泵的过流水量选择产品相应型号。
溶气泵有铸铁和不锈钢两种材质。
溶气泵吸气量约为过水流量的8%~10%,污水处理水量一般约为过流水量3倍。
2) 潜水溶气叶轮
潜水溶气叶轮可以根据其处理水量及作用范围选择产品。
4.压力溶气气浮设备要求
1)定义
采用加压的方法将空气溶解于水,再在减压的条件下释放出微小气泡粘附于悬浮物上,使其整体比重小于水而上浮于水面,通过机械装置刮除,实现固液分离的装置。
2) 基本要求
(1) 装置应符合HJ/T261-2006《压力溶气气浮装置》的规定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(2) 基本组成
a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:由水泵、空气压缩机、压力溶气罐、溶气水释放控制阀、释放器、刮渣机、电气控制箱、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;
b 射流溶气气浮装置:由水泵、射流器、压力溶气罐、溶气水释放控制阀、释放器、刮渣机、电气控制箱、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。
(3) 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/T 2932《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》的规定。
(4) 溶气罐的制造应符合GB150《钢制压力容器》的规定。
(5) 压力溶气罐的工作压力一般为0.25Mpa~0.4MPa。
(6) 采用的水泵应符合GB/T 5657《离心泵技术条件(Ⅲ类)》的规定。
(7)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/T 700《碳素结构钢》、GB/T 1220《不锈钢棒》、GB/T 8163《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》的规定。
(8) 装置表面油漆应符合JB 8939《水污染防治设备-**技术规范》和JB/T 4711《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》的规定。
(9) 装置配套的电气控制箱应符合JB 8939《水污染防治设备-**技术规范》的有关规定。
(10) 电气控制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,并有明显标志;装置中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。
(11) 压力溶气罐应设置排水口,水位计和溶气水取样口。
(12) 刮渣机的运行速度应稳定,刮板平整。
3) 性能要求
(1) 溶气释放器在工作压力0.25Mpa~0.4MPa范围内释放的气泡应细密、均匀,气泡在1000mL量筒中的消失时间应大于4min。
(2) 溶气罐的溶释气效率不应小于80%。
(3) 当进水SS在100mg/L~500mg/L 时,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80%;当SS大于500mg/L小于等于2500mg/L时,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90%。
(4) 装置运行噪声声压级应小于76dB(A)。
(5) 当溶气水回流比为处理水量(Q)30%时,装置能耗为:
a) 当Q≤25m/h 时,能耗≤0.4kW·h/m;
b) 当25m/h<Q≤100m/h 时,能耗≤0.3kW·h/m;
c) 当100m/h<Q≤400m/h 时,能耗≤0.18kW·h/m。
5、施工、安装要点
1)水泵吸入及压出管路与水泵出入口取相同管径。在水泵利用负压吸入空气场合,吸入管路有时可考虑小一档管径。
2)溶气泵压水管出口处应装设气液分离罐。气液分离罐罐体上部设自动排气阀。气液分离罐大小可按泵出口口径大小粗略选定。
3)溶气泵进出水管上应设阀门,调压阀门后溶气释放管路宜短直,送入气浮池的管径宜在调节阀后加大一号,调节阀靠近气浮池。
4)溶气泵在气浮池内的释放管路可采用穿孔管方式,孔口向上。
5)吸入管路上应安装滤网或Y型过滤器(滤网60目)和气体流量计。气体流量计与吸气管路间设置阀门和止回阀,以避免每次开启水泵时重新调节吸气流量,防止关闭水泵时液体倒灌入吸气管路。
6、执行标准
1)产品标准
《压力溶气气浮装置》HJ/T261-2006